"杀人"为什么要"偿命"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5 06:39:59
虽然大家都这么说,但我很奇怪,为什么要这样?而且这个观点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认同.

过罚相当,罚当其罪。
杀人者没有付出与其责任相当的代价就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,更不足以震慑其他人继续杀人犯罪。

人,从单个人的意义上说,是独立自由的;同时,人,从群体和相互关系上说,也是平等的。
杀人偿命,这是对人的生命权利的一种最基本的理解,也是一种最通俗的解释,在遥远的古代就有了这种说法。但是,在奴隶君主和封建君主面前,人的生命权利的平等性是极其歪曲的,也是极具欺骗性的,因为生杀予夺的大权就掌握的君主的手里,他的口就是法律,他的手就是刑具,生命的平等性是极其片面的。
在现代,人的生命权利也不是绝对平等的,比如纳粹灭绝性地屠杀犹太人、日寇肆意屠杀我同胞,都是对西方平等人权、对统治者冠冕堂皇的“杀人偿命”论调的一种极大讽刺。
但是,为追求真正的平等人权,全世界有良知的人类是必将要争取、要奋斗下去的。人生而平等,是人类必将要达到的一个理想境界。自从欧洲(法国)思想启蒙运动的旗手喊出了“天赋人权”“人生而自由平等”的口号之后,近代才逐渐出现了平等保护人的生命的法律。
说个最通俗易懂的比方:如果你杀了别人,谁被杀了,虽然他(她)自己已经不知道痛苦了,但是,他(她)在被你杀死之前,是极其痛苦的,他(她)的亲人,是极其痛苦的。反过来,如果你被谁杀了,临死之前,你会是个什么样的心情?在你死之前和之后,你的亲人又会承受什么样的痛苦?
如果杀人者不能及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如果凶手可以随意逍遥法外,那么,这个世界,会是个什么样子?当然,刽子手也杀人,但他是在执行他的主人的意志,非他本意,这和直接的肇事行凶,是不一样的。

我国现今在量刑的时候没有杀人偿命的说法
这个只是针对古时候的刑罚的一种通俗的说法
杀人也不都是要偿命的,比如在有犯罪分子威胁到你的人身安全的时候 出于防卫的目的
而杀人 如果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适当的 就不需要负法律责任
偿命并不是法律追求的目的 而是用可能产生的后果来起到警戒人为自己行为负责

谁说杀人就得……

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